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特别是吸收中央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办成‘铁案’。”
政法机关强化证据意识,是切实提升取证能力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法证据取得方式,虽然饱受诟病,却始终难以彻底绝迹,归根到底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扩大了法律保护范围。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法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认真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思想上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的错误做法,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不断提升取证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要求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政法机关强化证据意识,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规定的需要。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外,非法证据还有很多。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更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主体。对政法工作来说,如果说取证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提升取证能力的直接动力。政法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解决义务主体对非法证据“不敢排、不愿排、不会排”的问题,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排除,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政法机关强化证据意识,是落实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的需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一点上实现了突破,明确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为了保证证人出庭还规定了法院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是对司法工作证据意识的检验,侦查机关只有坚持依法取证、合法取证,增强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才能经得起庭审的质证,才能使案件真正办成“铁案”。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完善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政法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意识不可或缺,取证能力必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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