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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和废弃油脂处置指导意见》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430    更新时间:2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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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和处置行为,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和废弃油脂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定点采购食用油,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用油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并建立食用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进货台账要详细记录每一批食用油数量。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散装油,并实行食用油公示制度。餐饮用油储存环节,要求对每一桶油进行出入库登记。

  《意见》还要求餐饮单位采取措施或通过监测确保食用油煎炸过程的质量安全。此外,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要及时清除,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重复使用。对于废弃、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餐饮服务单位应如实记录其数量,并根据供餐量配备相应容量的专门容器用来盛放,做好明显标识,放置在食品操作间以外,交由环卫部门认可的单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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