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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称驻华使馆监测PM2.5不符外交公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645    更新时间:2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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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6月5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环境质量状况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实录摘要:
  中新社记者:吴部长,您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我国内PM2.5监测并且发布数据有什么样的看法?谢谢。
  吴晓青:我们也注意到个别国家驻华使领馆监测空气质量并发布信息的情况。在今年3月2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我就讲过,这样做在技术上既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国的要求,既不严谨,也不规范。从法律上讲,中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我们今天也是这样做的。另外,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能干涉接受国内政。
  中国空气质量监测及发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政府的公共权力,个别国家驻华领事馆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并从互联网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既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也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从技术上讲,空气质量的监测,应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这涉及到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人员的资质、分析方法的选择以及监测设备选型等多种因素,并采取严格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科学和准确,包括国外的同行们也都知道这个要求的。
  首先,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所监测的数据不代表那个城市整体空气质量水平。这一点,我们跟使领馆进行沟通,他们也是承认的。
  例如,美国现有PM2.5监测点位1000个,法国700个,英国400个。再例如,美国纽约城市监测点位20个,巴黎18个,伦敦31个,他们用这些城市点位群组成监测网络,来完整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日均值和年均值。
  其次,用日均值来评价这个点一小时的状况,不符合国际通行监测技术规范,更不能反映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另外,从标准上看,今年年初我们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空气质量指导值,制定了我们的空气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既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又初步与国际进行了接轨,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一个标准。
  世界各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关于PM2.5的标准也是逐步提高的。比如美国1997年发布PM2.5Ⅱ级标准的时候,制定的是65微克/立方米。事隔十年,2006年修改这个标准的时候,才到35微克/立方米。因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紧密相连,而中国现在发布的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据中国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决定的。
  大家可能注意到,北京、上海发布的PM2.5监测数据,与个别领事馆发布的监测数据日均值是基本一致的,但评价结果相差很大,主要原因是他们用本国的空气质量标准来评价我国的空气质量,这是明显不合理的。我刚才已经介绍了,其他国家用35微克/立方米这样的日均值来评价,而中国是用75微克/立方米的日均值来评价,所以结果可以显见。
  当然,我最后要想说一点,从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发布上看,还要进一步加大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我们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将及时发布和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刚才说到的这74个城市,所有国控监测点都将陆续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监测信息情况。而且我们发布的监测信息和数据将更加完整,更加全面,一次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项污染物指标的实时浓度值,并配以空气质量AQI指数,监测项目更全、监测点位更多,更具有代表性。
  尤其是按照新标准的要求,监测数据更加精准,也更加规范,完全能够满足公众以及各国驻华机构和人员对环境质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们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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