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获悉,澳门行政长官崔世安已签署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于6月6日正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澳门立法会5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审议、表决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和通过关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澳门特区政府今年先后展开了两阶段公开咨询,并拟订两决议案草案,5月8日向立法会大会引介,获一般性通过;6月5日,立法会全体会议对两个修正案(草案)分别进行细则性讨论和表决,并且均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行政长官认为,上述两个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因此,行政长官于6月5日签署了同意书,并派专人赴京,将上述同意书及相关文件送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转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区政府认为,澳门特区对“两个产生办法”的首次修改,迈出了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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