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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出租房屋不备案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点击数:620    更新时间:2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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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规定的,由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谈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还公布了举报电话83662678,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的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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