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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闲置半年房屋将被收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点击数:564    更新时间:20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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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闲置公租房、拖欠公租房租金、续租条件不符……承租人出了这些岔子,对不起,一律退出公租房。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州市正在起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将研究住建部的《办法》精神,重点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租房者的担心】公租房被闲置,其他申请者租不上

任家习,23岁,刚从上海回到郑州工作。“去年年底,郑州市公租房报名登记时,我毫不犹豫报了名。现在,租房资格还在审核。”任家习说,他最担心的事情,不是不通过审核,而是房源空置,造成分配不公。

他说,2011年,他在上海多次申请公租房,但是最终因为房源问题没有住进公租房。他发现,部分承租人签约后,实际并没有进入居住。“因为合同上租期较长,一般为3年左右。”

任先生的担心,不无道理。记者查询相关新闻发现,上海、武汉等地频频爆出公租房出租后遭闲置问题。而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也并未对公租房闲置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住建部的新规】闲置半年、拖欠租金、不符续租条件的,一律收回

任先生的担心,在国家层面上,终于给出解决方案。

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办法》,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做了详细的规定:长期闲置、拖欠租金、违法经营及续租条件不符等均被要求及时腾退。首先,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交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再次,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郑州版的回应】正起草草案,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郑州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房管部门正起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住建部的《办法》对郑州市层面的立法,有显著指导意义。

他说,住建部《办法》是上位法,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郑州市起草的《办法》是下位法,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有操作性的条款。《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预计年底前完成。因此,房管部门将仔细研究住建部《办法》的精神,并进行认证调研,然后制定与之相符的、操作性强的具体条款。

据介绍,目前在公租房立法方面,郑州市做得比较超前。2010年9月1日,即开始实施《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并与新公布的住建部《办法》有很多相通之处。

据介绍,正在起草的《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中,将重点吸收住建部的《办法》中关于公租房退出机制的精神,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草案中的亮点】租金要与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

“新制定的《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中有一个亮点,即公租房租金要与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郑州市目前执行的收入标准,有资格申请公租房的个人,月收入应在2000元以下,若按市场价的70%确定租金,对承租者而言仍是较大负担。为此,房管部门专门去武汉等城市考察,并结合郑州实际进行调研,希望找到解决公租房租金问题的办法。

该负责人说,目前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在新制定的草案中,租金问题将着重考虑与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让符合条件的承租者,真正享受到保障房。

加快出台省级公租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宋向清说,住建部、郑州市的《办法》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和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一个问题随之暴露出来——河南省还没有一个省级公租房管理办法。

宋向清说,“十二五”期间,全省要开工建设57万套公租房。未来,保障房建设将以公租房为主。所以,我省起草出台省级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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