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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布 是否可出售未涉及
作者:刘展超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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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字面理解,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是用于“出租”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试点“有限”出售公租房。此举是否合规,尚未得到主管部委的回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日对外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不过,对地方试图出售公租房的尝试,《办法》并未涉及这一内容。

  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下了明确定义: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此处明确了公租房的“出租”性质。

  自2010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并逐渐将其作为保障房建设的重点。2011年全国公租房建设计划为200余万套,是2010年37万套的约6倍。到了2012年,这一数据维持在230万套的高位。上述三年建设总量约500万套。

  作为租赁型保障房之一,公租房同廉租房一样,在建设过程资金投入大、利润少且回收期长,财政补贴成为该类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

  为支持各地区完成2012年全国公租房建设任务,财政部近日下达了2012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660亿元。其中,东部地区120.3亿元,占18.2%;中部地区250.7亿元,占38%;西部地区289亿元,占43.8%。该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开支。

  如果将660亿元资金摊到230万套公租房上面,也就是每套公租房的中央财政补贴约3万元。按每套5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的中央财政补贴约600元。这与当前业界所认可的建设成本还有一定距离。

  压力之下,地方总有所谓“创新”应运而生。

  据新华社报道,石家庄目前正在试点“两房并轨、租售并举”制度,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实行统一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石家庄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

  地方对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做法并非首创,其“前身”的廉租房早已开过先河。

  2008年至2009年,为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福建、甘肃、河南等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

  因现行廉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廉租房可以对外销售。地方政府的做法引起了较大争议,住建部也曾就此展开调研,一度拟定《规范发展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但最终该文件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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