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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627    更新时间:20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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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支持民资进入银行、交通运输等领域之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刊登在住建部网站的通知称,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通知要求,不对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另设附加条件,并规定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并且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同时,为保障民资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积极性,住建部还要求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并拓宽融资渠道给予民间资本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资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于2010年5月实施。今年2月国务院明确要求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被列为今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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