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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575 更新时间:2012/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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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盟方面不断强化对环境激素(EDCs)的管理,未来极有可能将其纳入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框架中进行全面管理。 今年5月初,欧盟环境署(EEA)发布了1996年-2011年间环境激素(EDCs)对野生动物、人类及其所处环境影响的综述报告;而大约在一年前的同样时间段里,欧盟表示预计在2013年提出明确的内分泌干扰化学物质概念。 环境激素是指外因性干扰生物体内分泌的化学物质,使内分泌系统失调,进而阻碍生殖、发育等机能,甚至有引发恶性肿瘤与生物绝种的危害。今年5月初,欧盟环境署发布了1996~2011年环境激素对野生动物、人类及其所处环境影响的综述报告,指出了其种类和危害。而大约在一年前的同样时间段里,欧盟表示,预计在2013年提出明确的内分泌干扰化学物质概念。 依照现在的经验,未来欧盟对环境激素的管理,将根据多个法规,在不同的方面实施不同的管辖措施,分别采取限制、禁止、授权等管理方式。例如如果是植物保护产品指令和杀虫剂法规,欧盟会通过相关指令仅允许不危害人体健康的环境激素的使用;如果环境激素被列入高度关注的物质(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生殖毒性物质以及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等)清单,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在欧盟境内使用安全;如果环境激素被列入授权物质清单,出口企业只有完成授权,在通过复审之后才能继续出口;如果环境激素被列入限制物质清单,只有在满足用途及用量时才可对欧出口。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欧盟实施环境激素管理,将会对国内的农药、溴系列阻燃剂、油漆、纺织业、造纸业、纤维工业、化妆品、塑料、皮革、建材、涂料等出口行业产生影响。国内相关企业在出口时,一定要确保出口产品的物质含量及用途符合欧盟相应法规的进出口要求。张霄鹏表示,如果出口的产品是物质或者混合物,应关注REACH法规附件相关内容,保证不含或者所含物质的用途不在限制范围内。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是物品类,应尽量保证其中所含的高度关注物质含量不超过0.1%,以免后续更为复杂的法规应对。他建议企业加强产品研发,尽早开发类似功能的替代产品,增强生产竞争力,以免因技术落后而处于被动局面。他同时透露,今年10月底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相关人员将到上海参加化学品法规峰会,如果企业想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参会直接面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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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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