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要求和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精神,促进服务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落实《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现向各地区征集2012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批试点重点集中在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创建和示范,将主要在金融、物流、高技术、商务、咨询、商贸、旅游、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等领域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
二、试点基本条件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的申报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试点单位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受理试点申请。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原则上要以省级试点项目为基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和政府工作重点统一受理试点申请,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审查、确定本地区试点项目后,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逾期报送的项目原则上将不纳入2012年度试点项目审查范围。
联系人:许建军 姬二明 联系电话:010-82262632 82262638 传真:010-822607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件:xujj@sac.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doc
附件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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