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标准·生活 >> 低碳·标准 >> 节能生态 >> 正文
全国63家环保局近九成未公示污染超标企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653    更新时间:2012/7/3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6月30日,以国内80个城市为申请对象的“城市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调查报告”出炉。这是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从2012年初开始,历时半年,对27个省、自治区80个城市的环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终获得63份答复的分析报告。在这63家环保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中,对污染物超标企业进行公示的仅有8家,公示率仅为13%;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企业公示率就更低,不及5%,仅有两家予以公示。
  仅20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此次调查的负责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介绍,在收到答复的63家环保局中,其中59家给予了有效答复,即至少提供了一项政府信息、法定期限内答复20份、电话沟通后作出答复11份、在他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答复32份。
  为了解当地环保局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避免因所申请内容的不规范而导致申请无效或出现争论,此次调查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中列明的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选择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污染超标企业名单等8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只两家公布重特大污染企业
  此次调查的执行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恩泽介绍,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情况调查时,发现地方政府对污染超标企业的公示透明度很低,仅有8家公示污染排放超标企业名单。
  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的公示透明度就更低,63家被调查环保局中,仅有两家公布了企业名单。
  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并且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名单;他们受到了何种处罚?”情况调查时,发现仅有8家环保局公布了存在该问题的企业并提到了处罚措施。
  李恩泽认为,之所以地方政府对污染超标企业公示率严重不足,他在和某地环保局沟通时,某工作人员对此道破“天机”:“不可能没有超标排污的企业,但是如果一旦公之于众,会影响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环保局不愿意公布这样的信息。”
  对此,报告建议,由于此类问题影响到相关部门的政绩、影响到当地企业利益,故应建立更完备的公示制度,以便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管排污超标企业。
  排污许可缺乏统一操作标准
  报告指出,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排污许可证的作用不能在管理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据李恩泽介绍,有些环保局答复内容为发放排污许可证ⅹⅹ家,并公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其他环保局的答复内容五花八门。如:东北一家环保局的回复为“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西北地区某环保局的回复为“按照关于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发放”;黑龙江省一家环保局回复为“自2005年国家拟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来,没有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2009年协助省厅对市域内国控源下发了排污许可证”。
  王振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这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均属于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但从统计结果看,地方环保部门一方面缺乏公开动力;另一方面也未形成固定的公开规范。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二氧化碳变身可降解塑料望用于一次性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