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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创新的标准与专利政策研讨会在京召开标准与专利在创新中结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663    更新时间: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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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办的“面向创新的标准与专利政策”研讨会上,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国内外企业界的代表围绕创新这一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对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解剖,梳理了常识,提炼了共识,成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

  按通常的理解,专利几乎等同于创新,而标准的创新无非是在如何制修订、如何实施等标准化工作机制层面。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主任戴红引述创新概念的产生和演变,对创新的内涵进行深入阐释后指出,要完整和客观地理解创新,发明创造是创新,将发明创造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也是创新。标准创新并非仅仅体现在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的过程中,标准是将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佳途径,标准本身就具有创新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总是要将更多的知识产权纳入技术标准,行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发生纠纷的风险,都尽可能地简化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政府考虑的是消费者利益、企业竞争力、产业持续发展能力的平衡,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已不可避免,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战略的结合是企业和国家的必然选择。

  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是一把双刃剑。国家标准委工业二部孙维处长对这把双刃剑的描述是:既提高了标准的水平,也增加了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复杂性;既能够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可能导致产业垄断;既能够推动创新成果的良性循环发展,也可能抑制技术创新。

  妥善处理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成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认为,标准是公共产品,专利权是私权,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是“掺有杂质的公共产品”。制定标准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许可政策,司法审判要考虑技术标准的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标准属于公共产品,要以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为优先考量,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劫持技术标准的实施”。将很强的专利许可条件强加给全体标准实施者,已经偏离了技术标准的公益性、协调性和普适性,技术标准成为专利权人垄断市场的舞台,因此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政府必须构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标准化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保证标准实施的公平政策,专利权人也要放弃一部分专利。

  IBM知识产权法律总监张艳认为,技术的标准化能够提供互操作性更强、开发成本更低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带来更加棘手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利用开放的标准和平衡的知识产权政策来推动创新。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化应用研究所是全国唯一的集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于一体的部门,所长黄曼雪指出,在标准和专利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并非专利的数量越多越好,也不是专利进入标准越多越好。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标准化与法规管理经理徐斌女士认为,专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创新,标准的作用是规定产品的安全性、使用性和可操作性,进入标准的专利应该是必要专利,只有这样才能利用标准和专利来共同促进创新。

  多年来,国内外标准与专利的案例层出不穷,上述观点都有丰富的案例支持。业界的共识是政策的基础,正是在越来越多的共识已经形成的背景下,ITU、ISO、IEC制定的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有了新的进展,我国多年前开始制定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也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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