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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关于《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及其实施法令和实施细则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821 更新时间:201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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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及其实施法令和实施细则(G/TBT/N/KOR/360)。 近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将《农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整合为《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同时,农产品质量控制审核委员会和水产品质量控制理事会合并为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审核委员会,以加强对产品标识权利的保护,确保水产品的安全。 《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的实施法令修订内容如下:新合并的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审核委员建立了更高效的管理制度。该委员会调整了产地标识小组委员会的决策方式。即,当有必要进行审核时,地方政府、利益相关者和专家可以参与该审核会议并提出参考意见;产地标识小组委员会在收到注册产地标识或修改注册的申请时,其审核的时间更改为从申请登记日期起的15天之内延长至30天之内。当发现不适当的产地标识注册时,对其进行的补遗期限改为30天之内;对生产或加工等设施进行的卫生管理标准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检验,该验证周期由每年一次修改为每两年一次;在检查出口水产品时,可不必对非食用水产品和加工水产品进行检查,即,除一些不必要被检查的产品种类外,只对必要产品种类进行检查。 《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如下:(1)对农产品和水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废除和通报进行了整合。(2)对良好农业规范(GAP)的体系进行了改进。(3)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农场,其运行的小型设施同样也被认可为GAP设施,以便于该农场自主进行生产管理。(4)改进了GAP认证产品的标示方法。现在,认证标示可同时贴在每种农产品、交易证明或发票上。(5)申请指定的GAP认证机构的时间将调整到3个月之内。(6)新制定的法规对水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指定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且,该法规对在丢失的情况下补发环境友好型水产品证明的理由做出规定。(7)完成了对农产品和水产品产地标识的整合。根据该法案新制定的规定,增加了产地标识分类账的书写(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edger writing)。(8)对转基因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了整合。例如,水产品已经包括到对转基因农产品标示的定期收集和检查中。(9)为便于农产品和水产品整合后的安全检查,修订了产品项目或区域性安全检查的标准。(10)除了国有农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和大都市政府公共卫生及环境研究机构之外,韩国农村社区公司、省/市级农业科研和推广服务机构已经增加到安全评定机构的列表中。(11)修订了对指定农业检查机构的规定,对取消其检查资格的相关要求重新作出规定。在韩国和国外的私营企业之间,由于谅解备忘录造成的必要性检查,已被增添到需要检查的水产品列表中。(12)如若提交了自主实施质量管理的文件,由于非食用水产品或加工水产品在可排除检查的水产品列表中,则不必接受感官检验和严密的检测。(13)依据本法案,需征收产地标识注册申请、安全检查机构申请、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申请,以及农产品和水产品检查申请的费用。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为2011年7月21日;《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案》实施条例及其实施规则为2012年7月22日。拟生效日期均为201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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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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