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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23 更新时间:201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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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新疆产学研洽谈会暨院士企业行活动创业投资对接交流会上获悉:为扶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疆将设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引导资金。 据了解,该资金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引导资金由主管部门确定2至3家经自治区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并由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引导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可在股权投资类项目中筛选目标项目,也可自主选择符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要求的目标项目。 按照要求,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企业回购、内部股东受让、向其他投资人场外转让、证券市场减持等形式实现退出,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同时要求引导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据了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核准投资事项,审议收益分配、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需在主管部门制定的托管银行开设引导资金托管专户。并由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3家签订协议,托管银行接到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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