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贸易的限制和影响正在迅速显现,且越来越明显。近年来,我国轻工产品频遭技术性贸易措施,出口受阻,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国家的经济安全。今年上半年,美国、加拿大共对我国轻工产品实施召回49次,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轻工产品发生的通报和消费者警告共计255次。
美欧加大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
2012年上半年,美国、加拿大共对我国轻工产品实施召回49次,涉及的轻工行业有家具、玩具、五金、照明、家电、塑料、文体、日杂、日化、自行车、陶瓷共11个行业。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Tassimo单杯咖啡机,共召回173.5万台(其中美国约83.5万台,加拿大约90万台),金额达1.73亿美元以上(详细情况见文后图表)。
2012年上半年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轻工产品发生的通报和消费者警告共计255次,涉及的轻工行业有玩具、工艺美术、家电、五金、照明、家具、日化、日杂、皮革、文具、礼品、化妆品、文体用品、自行车、塑料、乐器、电池、轻工机械、玻璃共19个行业。通报和消费者警告的欧盟国家有西班牙、英国、法国、匈牙利、立陶宛、斯洛伐克、德国、芬兰、塞浦路斯、丹麦、保加利亚、马其他、罗马尼亚、意大利、瑞典、比利时、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挪威、希腊、荷兰、冰岛,共21个国家。
欧盟对中国轻工产品通报和警告中使用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很多,主要有:《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欧盟低电压指令(2006/95/EC)、《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规)、《欧洲灯具安规标准》(EN60598)、《家用及类似用途之电器产品的一般安全要求》(EN60335)、《电源变压器、供电设备及类似设备安全性.建筑工地变压器专门要求》(EN61558)、《电玩具安全标准》(EN62115)、《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欧盟打火机CR法案》(2006/502/EC)、《欧盟烟花标准》(EN14035)、《节能灯CE认证的安规标准》(EN60968)、《儿童用品—婴儿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EN1888)、《欧盟机械指令》(98/37/EC)、《欧盟燃器具指令》(2009/142/EC)、《欧盟儿童打火机标准》(EN13869)、《打火机测试标准》(EN9994)、《家用梯子的安全测试标准》(EN131)、《欧盟压力器具指令》、《燃气设备指令》(EN5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EN60745)、《欧盟市场准入条例》(EN60065)、《办公家具-工作台及桌子测试》(EN527)等。
企业出口面临新形势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我国轻工企业出口的最主要拦路虎。我国对外贸易遭受的最突出的三大障碍分别是:两反两保、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目前,两反两保、知识产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已呈现稳定趋势;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环保、健康、及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导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布越来越多,呈上升趋势。资料显示:1995~2007年WTO秘书处散发各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共17403项,其中2007年通报达2451项,占1995~2007年通报总数的14.1%。2008年比2007又同比增长23.39%,2009年比2008年同比增长了22%。
近年来,我国轻工产品频遭技术性贸易措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大约有31.4%的出口企业遭受到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企业因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新增加的成本达到几百亿美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直接损失总额则达数千亿美元,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份额的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凸显。
虽然我国轻工产品保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但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并不是高不可攀的屏障,它是可防可控的。分析我国轻工产品被美国召回和被欧盟通报、警告案件可以看出,我国轻工产品的主要问题是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摔伤、划伤以及可能引起儿童窒息等危险,也就是说是由于产品的物理、机械性能不妥而造成的,应该说这些质量问题企业经过努力是完全有能力克服的。例如,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在对我国玩具产品的通告和警告中多次使用EN71—1(即物理和机械性测试规范),这些问题主要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另外我国轻工产品由于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外的规定而被召回的也很多,如果企业经过培训能够熟悉国外在产品包装方式的技术法规,那么这方面的问题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与产品的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相比,欧美的能效、环保等绿色法规对我国轻工行业、企业的影响是深远的。要克服这类技术法规对我国轻工企业来说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而且这类技术法规还再不断的升级过程中),这需要企业苦练内功,进行技术改造,甚至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不是一个企业能完成的事,需要整个行业甚至政府部门来共同参与。
从欧盟对我国产品通报中多次使用的REACH法规就是一个典型的环保绿色法规,该法规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与同样是绿色法规的RoHS指令不同,REACH涉及的范围更广,它会影响从采矿业到纺织服装、轻工、机电等几乎所有行业的产品及制造工序。
寻找措施积极应对
有关专家认为,轻工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熟练掌握相关国际规则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WTO/TBT协定》和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是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础。企业的业务主管和质量管理部门、技术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这些规则,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要认真研究和评议WTO成员即将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使其对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据《WTO/TBT协定》的规定,当WTO成员制修订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物、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措施不存在国际标准或与现行的国际标准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事先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这些技术性措施,以征求其评议意见,并对相关的评议意见予以充分的考虑。作为WTO成员,中国有权根据WTO这些规定对其他成员制修订的与《WTO/TBT协定》的原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不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并进行交涉,以使其最终出台的措施对他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根据WTO协定和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的决定,作为发展中成员,中国还有权要求其他成员延长有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适应期,以便为中国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适应其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准备。
实践证明通报评议是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利用WTO成员的权利,根据TBT协定,可以阻止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台。而通过通报评议成功阻止技术壁垒出台是一种应对成本最低、应对效果最明显的方式。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及时的得到预警信息,利用掌握的科技信息指导生产;另一方面在参与评议,发出声音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三是中介机构要积极发挥桥梁和服务的职能。中介机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建议各相关中介机构设专门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对国外征求意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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