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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质监局长建议让违法商家赔得倾家荡产
作者:薛冰妮 黄怡  黄俊超  任宣…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459    更新时间:20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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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各种“打假条例”被批“貌似公正,但实际上发生纠纷时都可被推诿”。昨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分组审议制假售假条例讨论热烈,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提出建议,应建立经销商负首要责任制度,与其罚得他倾家荡产不如让他赔得倾家荡产。不少委员当场力挺可让消费者更方便索赔,也有委员反对,认为确定负首要责任,反而让消费者索赔被动。

  谁卖假货谁负首要责任

  此次修法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此次是二审,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广源表示,该条例还要三审,将提交给省委常委进行专门的讨论,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在分组审议中,该条例的争论最激烈。

  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听完一些委员的意见后直言,现行法律制度思想还是强化行政监管的监管模式,应该改变。他建议,首先,明确经销商负首要责任。比如美国大超市商家每年采购很多中国商品。“他要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国企业进行工厂审查。而他们进入中国开店,就不做这个工作,出了事就说是生产企业的事情。”任小铁称,这反映出法律体制的问题,“特别是民法、消法貌似公正,都可追究经销商和生产商责任。实际上,发生消费维权时,责任很难明确,消费者不知道找谁,演变为经销商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这对消费者不公平。”

  “经销者负首要责任意味着只要是你卖的东西,出了问题,就跑不掉,要免除责任要向上家追溯,这逼着他建立了溯源制度,而非拿证书复印件应付政府检查。这可能与现在的民法与消法一些规定冲突。”任小铁说到这里,委员们也插话热议,有委员称冲突,也有委员说不冲突。

  罚款养执法人员不如赔给消费者

  “媒体上也常说,打假要罚得他倾家荡产,其实不如赔得倾家荡产。”任小铁第二条建议就是加大受害者的赔偿。现在一味要求加大制假售假处罚力度。但是再加大,受害者得不到好处,唯一的好处就是终止了违法行为。“罚款却养了行政执法人员。深圳搞食品安全条例,说罚3 0万元,还不够。但是反过来想,赔给消费者30万元。赔偿的加大会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社会的监督员,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是最主动积极的监督。赔偿不光是直接损失赔偿而应该有间接损失赔偿、甚至有惩罚性的赔偿。”加大赔偿力度比加大处罚力度要好得多。经销商就不敢随便进货。

  任小铁称,生产企业也喊冤,说经销商就是要这种低价产品,生产商也要生存。“究竟假冒伪劣商品,谁是源头,在市场经济中,销售决定生产。在某种意义上,经销商就是逼良为娼。”

  建议设销售产品责任险以防商家赔不起

  任小铁还提出了商家若赔不起怎么办的问题。他认为可以建立销售产品责任险,买了保险就不可能赔不起。购买保险建立起社会救济系统。同时也是引进社会监督。就比如新加坡对娱乐场的监管就是两条,一是要有专业机构的认证。二是有保险公司给你投保。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给你投保说明连保险公司都不相信你,风险很大。

  ○意见

  经销商负首责生产者也不能免责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他认为任小铁讲得很有道理,但是要注意,经销商负首要责任并不能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金正佳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只面对经销商。他往往不知道谁生产的,照着商品上的地址去找也很困难。消费者最方便的、最简单的思维,我先找经销商,而经销商可以向生产商去追溯,这在法律上叫代为求偿。“商业行为的实现,没有生产者是不可能的,没有经营者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正是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过失、过错,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所以我找两者都是合适的。当生产商破产的时候,营销商也得给赔偿。因为你通过你的营销也得到利益。经销商要避免责任,就要去验收产品。与生产商有合同关系,要保证你的产品真实可靠。”

  经销商负首责不便消费者索赔

  “虽然说让经销商负首要责任后,经销商可以继续追溯生产商,但是那已经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且程序变得复杂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褚国祥认为这建议与民诉法相抵触。法律规定受侵害人同时可以追究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责任,可以向两者索赔。但是若建立经销商负首要责任制度,会让生产商处于次要赔偿的地位。在法律上,两者应该是共同连带责任。在索赔时,消费者往往是选择更有赔偿能力的一方起诉,但是一旦搞了首负、次负,给消费者索赔反而带来不便,可能让法律成为空文。

  还有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认为他们此前研究过经销商负首要责任,但是这样会带来小的经销商,比如便利店,若承担起第一赔偿责任,会破产。而销售产品责任险在目前的中国还没有,建立一个险种是民事行为,不能由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未必会认同这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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