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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