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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管理各国迥异:欧盟最早进行标识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45    更新时间: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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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食用与转基因有关的食品历史已达30余年。人类对数千种食品成分的使用经验发现,经过严格安全性评价审批程序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许多国家的公众和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仍心存疑虑,质疑声时有发生。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起步早,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到进出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促进了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安全管理各国迥异
  国际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无统一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以产品为基础的美国模式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模式。美国有5个机构负责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协调管理。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和食品药物管理局是真正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他们依据产品的用途和特性,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增加基因工程内容,由分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认为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在安全性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只要求转基因产品达到与传统产品相同的安全标准。但对一些安全性还缺乏认识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
  另一种模式是以过程为基础的欧盟模式。欧盟及其成员国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体系比较复杂,意见难以统一,决策时间较为漫长。虽然安全管理法规、执法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持体系先后发生较大的变化,但着眼于研制过程中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认为该技术具有潜在危险,于是采取单独立法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思想并无发生变化。
  中间模式。加拿大较接近美国模式,澳大利亚较接近欧盟模式,却也有自身特点,甚至声称是世界上最好的管理体制。比如,加拿大农业转基因生物由农业部牵头统一管理,而在澳大利亚,国家颁布基因法,基因产品由新建立的基因技术行政长官及其办公室全权负责管理。
  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成为标识管理两分支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开始制定关于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评价规范。
  欧盟是最早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的。1990年欧盟颁布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确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框架。后要求对所有转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及饲料进行标识,目前将标识的最低限量降低到0.9%,即当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0.9%时,必须进行标识。
  2001年5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标识。2002年1月5日,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确定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标识制度分为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前者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及中国的香港特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后者。在后者中,大都设定了标识阈值,允许在食品(饲料)中存在少量的、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杂的转基因成分,而不需要进行标识,前提是这种转基因成分在本国或本地区通过安全评价标准上市。此外,一些国家的标识政策中还有对某些特殊产品实施标识豁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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