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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作出裁决。 本案诉讼双方为: 原告:迈富公司(MACLEAN-FOGG COMPANY) 被告:美国 本案争议点: 2012年4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迈富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作出判决,要求美国商务部就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中的普遍税率重新计算。2012年6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依据原告再次提出诉讼的请求,作出判决,法官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中计算普遍税率(374.15%)时,尽管法律允许依据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获得不利事实计算反补贴率,但就本案而言,美国商务部仅依据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获得不利实施计算反补贴率既不合理,也未基于对记录数据的合理解释。因此,国际贸易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解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或者重新计算普遍反补贴率。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美国商务部的重审裁决继续仅仅根据强制应诉企业可获得的不利事实来计算中国普遍税率,并解释称,强制应诉企业能够代表显著的市场份额,因此能够代表中国其他企业。适用中国普遍税率的部分其他企业对美国商务部的重审计算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美国商务部所做重审裁决,并将案件再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审理。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将案件在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审理。在重审时,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中的普遍税率。2012年8月30日前,美国商务部应完成并公布重新计算结果,原告、被告介入方于2012年9月13日前就重审结果发表评论;原告、被告和被告介入方于2012年9月27日前就评论提交回复。 案件背景 201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以及税则号在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下的部分产品。2011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的倾销幅度为32.79%~33.28%,补贴率为8.02%~37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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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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