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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586    更新时间: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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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标准主编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满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需要,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开发了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并已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开通运行,现正在开发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的功能,经研究,拟在检索系统中增加强制性条文说明,请各有关标准主编单位报送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房屋建筑、城乡规划、城镇建设领域各现行和在编(含修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报送程序

  1.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报送。主编单位应整理现行标准和已发布但尚未出版的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
  2.在编(含修订)标准和新编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报送。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出版后至实施日期前报送;
  3.报送方式。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首页进入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填报系统,填报提交完成后,下载填报完成的表格电子版(文件名称: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报送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三、报送要求

  1.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
  2.主编单位应认真填报相关内容,保证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必要时可对条文说明做出修改;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各主编单位联系,并对上报的强制性条文及其说明进行审核和汇总。

  四、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李小阳
  电话:010-64517615,传真:010-64517912
  电邮:qtw@cabr.com.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8月1日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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