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2年 第23号
关于认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4家单位 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下称“许可检验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许可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福建省厦门市药品检验所4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二、许可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各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被认定许可检验项目范围,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
三、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许可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6日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编号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称 |
024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025 |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
0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
027 |
福建省厦门市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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