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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013年1月1日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618    更新时间: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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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项重要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营养标签是国际普遍采用的,通过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食品营养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多数国家都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基础上,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管理经验,针对我国居民营养状况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要求,结合食品行业特点,制定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据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膳食中盐、脂肪、能量摄入偏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形势严峻。膳食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影响因素,科学研究和国外管理经验证明,食品标签上的营养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合理膳食选择,可使居民减少饱和脂肪、胆固醇和钠的摄入,增加膳食纤维摄入,是预防膳食相关慢性病的良好手段,对全民营养教育和健康促进发挥重要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如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应当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本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做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标准设立了过渡期限。即自标准公布日期到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近期,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对消费者、监管部门、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关心的问题做出解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的标准,帮助消费者科学认识营养标签、合理选择食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问答、宣传资料可以在卫生部网站免费下载,欢迎社会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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