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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与木制品条例明年3月强制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611    更新时间:2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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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具有各种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包括提供木材和非木制林产品,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和气候体系等对人类至关重要的环境服务。但是由于全球范围内对木材和木制品需求的持续增长,加上一些木材生产国林业存在体制和管理缺陷,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据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0年10月20日正式通过了第995/2010/EU号欧盟木材与木制品条例。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林业经营和采伐活动,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该项条例是一个强制性法规,将于2013年3月3日开始强制实施。也就是说,还有不到8个月的时间欧盟就要强制执行该法规。
  该条例主要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这项法规与木质家具产品密切相关。家具及木制品的制造商、零售商在出口欧盟时将面临一个新的严格要求,企业应高度重视该强制性条例,及早采取措施应对这一新的绿色壁垒。
  该条例规定了将木材和木制品首次投放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营商的义务,以及贸易商的义务。由于在第一次被投放内部市场前后,木制品都经过了很多道程序。为了避免造成任何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只有首次将木材和木制品投放内部市场的运营商需实施“尽职调查”体系,同时供应链上的贸易商需要提供其供方和买方的基本信息,从而保证木材和木制品的可追溯性。
  “尽职调查”体系是本条例的核心内容。其包括三个风险管理因素:信息获取、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尽职调查体系应能提供首次投放内部市场木材和木制品来源及供应商的信息,其中包括适用法规的遵守情况、采伐国、树种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提供国内下级采伐地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运营商应进行风险评估。对于监测到的风险运营商应以与其等级相符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从而预防非法采伐木材和含有上述木材的木制品进入内部市场。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要求我们要提供“尽职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规避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壁垒的挑战,家具出口企业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准备,了解在向欧盟出口家具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同时,若家具企业是利用国外进口木材及木制品来生产出口欧盟的家具,也要注意向供货方索取其木材或木制品来自合法来源的文件或资料,它们往往就是该项法规声称的所谓“附加资料和文件”,而且对“风险评估”中的供应链复杂性也是一个很好的备份。更多详细信息请见专题内容。
考虑到应鼓励使用回收木材和木制品,且将这些产品纳入本《条例》范围会给运营商带来过重的负担,已经结束了使用寿命、不回收就会作为废物处理的二手木材或木制品不应在《条例》范围内。
  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在对欧盟出口家具及木制品时,都要与欧盟的进口商打交道,因此就必须提供这些进口商为遵守该项法规而向我们索要的相关文件,否则就会影响出口的业务,甚至导致生意的失败。这项新法规构筑了新的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欧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贸易,我们必须对此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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