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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下月起执行 测算有了新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640    更新时间: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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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不仅关系到居住空间的舒适感,还涉及到房屋总价的高低,有时甚至会成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的导火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公布了《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针对地下室、飘窗等以往容易在建筑面积上“打擦边球”的部分,《规范》有了明确的界定。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算建筑面积。至于飘窗,过去常有楼盘称飘窗部分是赠送的面积,现在也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规范》明确,飘窗窗台面与楼板面高差小于0.5米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飘窗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飘窗部分不计建筑面积。

  电梯、自行车库、会所、楼梯间等,这些到底算不算公摊面积?现在都有了定论。《规范》明确,楼房中共用的楼梯、楼梯前室、屋面楼梯间、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竖向通道,若无特别约定归属,底层的业主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参与这部分共有面积的分摊。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各功能区业主共同参与分摊。有的楼房底层为架空层,架空层内的共有部位,如楼梯间、电梯间、核心筒等,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到达地下室的楼梯、楼梯前室、电梯、电梯间等的建筑面积,应作为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入地下室。还有一些老房子,也就是非成套住宅中的厅堂、壁柜、灶间、卫生间等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共同使用业主的户数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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