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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将统一发证 小产权房不在其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点击数:591    更新时间: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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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0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各区市工作资金已全部落实,作业队伍招标已完成,已全面进入外业调查阶段……8月15日,记者了解到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管理处副处长孙启龙介绍说,此次将在原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但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据介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目前,市政府建立了以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农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府负责人等为成员的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政府都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实了工作经费,正在开展调查工作。全市将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0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另外,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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