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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禁止学校食堂外包须定期公布收支
作者:谭旭燕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417    更新时间:20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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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大中专教育阶段收费做了详细规定。

  学校食堂应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

  《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衣食住行收费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吃饭方面,伙食费要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

  在衣服方面,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在生活方面,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通知》还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公办高中择校费最高不超过2300元

  根据《通知》,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通知》强调,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此外,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

  高校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有上限

  从2012年秋季起,《通知》对湖南省部分大中专学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211”工程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不作调整;将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到“综合性大学”档次;合并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将职业中专学费调整到普通中专档次。

  其中,其他本科院校学费分专业而定,其中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每生每年3600元;文、史、哲、理类每生每年3800元;经、法、教、管类每生每年4000元;工科、体育类每生每年45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表演专业(含美术)每生每年8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医药、公安类每生每年5500元。

  《通知》还规定,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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