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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细节
作者:梓宇    文章来源:和讯网    点击数:560    更新时间:2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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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消息,国税总局于近日下发《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营改增试点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北京更是从9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试点。

  公告指出,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二,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在税控系统方面,公告称,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在涉及到的8个省市,北京当于9月1日开始试点,江苏、安徽两省应于今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完成新旧税制的时间是今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要求完成转换的时间是今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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