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新京报9月3日)
与国税总局的清醒认识相比,一些部门和网民普遍寄希望于房产税打压房价,以致在社会舆论方面有一股倒逼房产税开征“加速改革”的呼声,比如有媒体评论认为房产税推开尽早不宜再拖。笔者认为社会舆论因房价居高不下“倒逼”房产税改革,会导致房产税改革走入歧途。这是因为:
房产税是向居民私有房产征税的一道财产税、直接税。因此,房产税功能:一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抽肥补瘦,促进社会公平。二是调控房地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三是由于房地产在一个国家占有重要地位,开征则税收规模必然很大,成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当然,调节贫富差距、调控房地产,都必须以税收收入规模较大为前提。如果房产税收入规模小,对市场的刺激和人的行为的影响不痛不痒,房产税的调节调控效应也就发挥不出来。房产税推开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正是因为房产税有上述功能和特点,所以,结合中国当前发展实际,房产税改革必须要慎之又慎,不可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冒进改革的心态。这是因为:
首先,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不同,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自行申报缴纳,不能采取代扣代缴。这样房产税征管就对居民收入和纳税的遵从度要求较高。当前居民收入还普遍较低,特别是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中产阶级并没有真正壮大。这种情况下冒然开征房产税,中产阶级在收入上恐怕无力支撑,特别是房产税推开之后,缴纳税收并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常性和固定性,一年要缴纳一定税额,这样就加重了中产阶级税收负担,不利于橄榄形社会建设。同时,目前中国居民的纳税遵从度普遍较低,远没有达到房产税推开的要求。
其次,房产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结合政治体制、财税体制改革才能进行。简单来说,房产税普遍开征之后,政府必须彻底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各项预算必须公开且受人民监督,这样纳税人才有缴纳房产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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