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30日,国内某骨干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因机票超售而导致部分旅客不能按时成行。该公司及时提供了一份赔偿协议,写明这部分旅客可延迟到第二天起飞,且每人可得到4000元赔偿。但部分旅客仍拒绝签署赔偿协议。
9月30日,国内某骨干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因机票超售而导致部分旅客不能按时成行。该公司及时提供了一份赔偿协议,写明这部分旅客可延迟到第二天起飞,且每人可得到4000元赔偿。但部分旅客仍拒绝签署赔偿协议。
航班超售导致旅客不能按时成行其实是小概率事件。上个世纪60年代就有不少美国航空公司采取超售的办法来优化收益管理。目前,航班超售更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因为旅客购票后不通知航空公司而放弃出行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目前航空公司为商务旅客、购买全价票的旅客提供了自由变更客票的服务,这部分旅客可以随意退票或改签。为了减少虚耗、提高座位利用率,航空公司通常会在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超售也能给旅客带来不少好处。航空公司增加了可用座位的数量,提高了座位利用率,就能让更多旅客有机会乘坐首选的航班。此外,由于航空公司更有效地利用了座位,旅客的机票成本也会有所降低。
在欧美等航空业发达的国家出现超售现象,旅客似乎能平和面对,然而我国旅客则难以接受。这主要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超售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公众对超售的意义尚未真正理解;二是国内对于航空公司的超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统一的处理标准。尽管在2011年,民航局曾敦促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尽快制定航班超售服务条款以及赔偿标准,但真正做到的航空公司并不多。
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均出台了超售的相关规则,航空公司根据这些规则制订各自的超售处理办法。一旦发生航班超售而导致旅客不能成行的情况,航空公司会首先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保证旅客的知情权。在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航空公司寻找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并尽力给这些旅客安排后续航班且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数量不足,航空公司也会拒绝一部分旅客登机,并按照规定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如2004年2月17日发布的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就规定,发生强行拒载后,承运人应当给予旅客以补偿金: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为250欧元;航程在1500公里~3500公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
欧美的处理办法有效地促进航空公司收益最大化,同时保护了旅客的合法权利,更化解了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冲突,值得我国民航单位借鉴。在航班超售问题上,我国航空公司亟待出台统一的处理标准。否则,航班超售会像航班延误一样,成为“机闹”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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