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公安部门获悉,《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颁布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针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
据了解,属于该《办法》规定奖励举报的范围包括: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
据介绍,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将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以及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该《办法》还规定,对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将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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