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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表演者获酬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523    更新时间: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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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3月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先后收到意见和建议1600多份。7月初,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17份。

  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由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内容和形式均有很大变化。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始终坚持,凡是不同利益主体能形成基本共识的,都应采纳。对于有关利益主体提出的、未被此次草案第三稿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也将在向国务院提交时一并上报。

  ■ 亮点

  第三稿中“权利内容普遍增加”

  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自强介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体例结构明显变化,主要表现为章节设置上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权利限制,结构上实现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这样既参考了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篇章结构的设计,也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体例,结构体例更加合理。

  二是权利内容普遍增加。比如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叙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

  三是对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进行重大调整。提高了作品使用者使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

  最后,此次修改草案第三稿还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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