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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违法行政败诉将追责 机关负责人需出庭
作者:王雪    文章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点击数:506    更新时间: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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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行政机关负责人今后要出庭应诉

违法行政致败诉将追责

“我市各级法院2011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19件,涉及行政机关107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比例却为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国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说。今后,武汉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出庭应诉,全年度应诉案件在21件以上的,将出庭应诉不少于3件。

昨天的市政府常务会上,原则通过《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应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重大案件,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召开办公会,研究确定应诉方案,亲自主持案件研究、纠纷协调。

《暂行规定》明确,全年度应诉案件10件以下的,应诉机关负责人本年度合计出庭应诉不少于1件;应诉案件在11件以上20件以下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不少于2件;应诉案件在21件以上的,出庭应诉应不少于3件。如果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暂行规定》指出,应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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