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佛山市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奖励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记者从《意见稿》上获悉,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农业污染减排任务,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并结合佛山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奖励方案。
据悉,2013年~2015年,市财政预留1200万元,对2012年至2015年建成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范围为全市五区;对2012年至2015年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实行“以奖促治”,奖励范围为高明区和三水区。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奖励10万元/个,国家级生态村奖励5万元/个。对建成污染治理工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奖励也非常可观,如对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10%、奖励资金上限为8万元/间。此外,对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村的奖励共预留200万元,奖励标准最高为工程总投资的50%、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
据介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相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向区提出申请,经区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审查汇总后,于3月底报送市生态市建设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项目,由市生态办组织专家验收。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各区组织验收后于5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汇总申请本区的奖励资金并附工程验收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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