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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坚持执行对纺织皮革制品的检验证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750    更新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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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于2012年7月12日宣布,对列入626/2011号和660/2011号部长级规定的进口纺织皮革制品的强制检验证明的要求延期至2012年9月15日。

表1 检验证明的生效日期

部长级规定代号

应用产品

豁免产品

生效日期

纺织品

用于纺织产品(包括服装)中的纱线和布料

家纺

家具

地毯

其它纺织配件,如缝纫线、标签、拉链、弹性物、纽扣、皮带、垫肩等。

2012915

 

天然皮革

合成革

鞋子及其各部位

包类

 

 

  根据进口检验要求规定,进口到埃及的货品,凡是列举在626/2011号和660/2011号部长级规定的进口纺织和皮革制品,必须附带有第三方检验公司为进口商的每批次货物颁发的检验证明或者是在GOEIC进行预注册的进口商的货品。
  在执行期间,进口商可选择按照规定,继续提供由第三方检验公司为进口产品颁发的检验证明;或根据宪法为进口产品证明获得海关放行,有效期截止于2012年9月15日。目前接受由认可的第三方发行的检验证明,除非进口商不能够提供该证明,否则不会对具有有效证明的进口商进行进口检验。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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