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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929    更新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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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分析及其对策
李 勰
 一、WEEE和ROHS两指令引起的争论
 2002年2月13日,欧盟颁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两年多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对这两项指令从陌生到熟悉,围绕其产生了许多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这两项国外法规与国内生产的关系不大;
  2.这两项法规主要是约束电气整机产品,我国整机生产企业只需严把进口部件与材料的质量关即可,不必付出太多精力;
  3.即使这两项法规与国内生产有关系,也要4~5年后才实施,目前不必着急,到时自有办法;
  4.这两项法规是针对欧盟内部生产商或进口商而制定的,对于产品加工企业,技术问题将由委托商解决,受其影响不大;
  5.欧盟这两项法规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是合理的,我国也应该制定同样的法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6.这两项法规指令是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是针对中国产品设置的不合理措施,具有歧视性,其目的在于降低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7.小企业缺乏人力和财力,面对这一挑战无能为力,看大企业怎么办,小企业只需对其加以仿效即可;
  8.政府部门应该会出台相应政策,以免出现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影响经济发展的局面;
  9.如果实在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企业也可以放弃欧盟市场,转向其他国家出口。
  上述观点体现了不同利益方从不同角度对欧盟两项指令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理由。此外,从上述观点中还可以看出,不同利益方对目前备受关注的一个词——“贸易壁垒”的不同态度。
  二、认识贸易壁垒
  1.贸易壁垒的比喻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对贸易壁垒非常关注,围绕贸易壁垒进行的争论也比较激烈。什么是贸易壁垒?英文中壁垒一词为BARRIER。美国传统词典中对该词的解释是:一种建造物(如篱笆),用来禁止通行;也与障碍相通。作一个形象的比喻,大家如果去过农村的话,可能对农家有印象。农家有屋有院,因此需要修建栅栏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某家农户的栅栏修得过宽,占了马路,影响或妨碍了其他农户的来往,其他农户肯定会表示不满。于是,村委会就需要就栅栏的修建制定发展规划,要求大家认可并遵守。这对于村庄的建设与便利村民都有好处。
  贸易领域也是这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也想用某种措施防止其他国家的产品冲击或威胁本国企业,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因而形形色色的措施就出现了。这些措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则必然影响到他国的利益,对他国的贸易构成障碍。
  2.贸易壁垒的特征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给贸易壁垒下个定义。但对于贸易壁垒的定义,目前有许多说法,并未统一。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前言中指出,“期望(各成员)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准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此处,障碍即指贸易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2002年,商务部颁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中借用世贸组织的分类对贸易壁垒列出了一些判断条件。
  实际上,贸易壁垒的特征更易于归纳,其中包括: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或其支持或默许的公共机构;目的是保护本国或特定行业的利益,由于双边协定或其他协议的存在,措施也可能是为了保护第三国在其国内的利益;实施手法多种多样,有关税的,非关税的;结果是使正常贸易流发生扭曲或使正常贸易利益预期产生损失。
 3.贸易壁垒的客观性
 “壁垒”是客观事物,是一个中性词。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有当其超过一定的标准或限度后,对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时,才体现出其不合理的一面。而世贸组织某些协定,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制定,就是通过制定公认的规则,将这些管理措施对贸易的影响限定在必要的程度之内,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既达到保护目的,又不过分地危害其他成员的贸易利益,求得利益间的平衡。
  通常,我们所指的贸易壁垒是贬义上的贸易壁垒,即,一些过分的、具有歧视性的不合理措施。在世贸组织相关协定中都加了定语,如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任意的等。
  壁垒的客观性还可从贸易发展史来加以说明。自国际贸易发展以来,关于自由贸易与反自由贸易的斗争,即制约与反制约的斗争一直存在。对于中国而言,针对某些国家(地区)对华限制措施的斗争也一直存在。只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社会各界对其关注程度不高。人们想当然地认为,这些限制措施在入世后将取消或减少,我国产品将不受任何限制、顺利地、大幅度地出口。
  然而,贸易壁垒的客观性说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能杜绝其发生。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围绕其开展的工作仍将继续。加入世贸组织前,国外对华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不需要任何理由。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为我国解决、消除或防止不合理的贸易措施提供了一个平台;世贸组织规则也可对其他成员的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有利于将国外贸易措施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合理化、最小化。
  当然,我们不能天真地期望每个世贸组织成员均毫无折扣、一丝不苟地认真履行其相关义务。对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行为,我们要时刻准备着与之进行针对性交涉、磋商。
  三、贸易壁垒的新趋势
  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也是贸易壁垒的发展史,因为自由与限制、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增长,已超过10000亿美元,与此同时,各主要贸易伙伴频繁地利用各种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除传统的竞争力因素(如劳动力和资源)外,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货币和社会责任等也己成为国家及产品竞争力的构成部分,因此,我国出口产品正越来越多地遭受国外针对上述方面而采取的限制措施。
今后,贸易壁垒将呈现以下新趋势和特点: 
(1)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作用日渐增强,因为世贸组织对关税壁垒的约束已非常完善;
(2)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趋于多样化,涉及领域宽泛化,运用手法综合化,实施对象由单纯商品向经济政策、劳工福利等宏观领域扩展;
(3)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将进一步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采取限制措施,削弱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4)对我国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国家(地区)由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蔓延,且发展中成员实施的限制措施呈上升态势。
  上述特点对我国的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带来新挑战。特别要指明的是,随着贸易壁垒形式的变化,我们需要更高明的分辨力和更丰富的应对经验。
 四、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分析
 对于国外环保性法规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由于竞争并不一定都能自动导致双赢或多赢的局面,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避免因竞争而产生的不利结果。
  1.辩证地分析国外环保性法规实施理由的合理性
  目前,国外实施的一些环保性法规都是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而制定的,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内容相一致。而且大多时候实施的成员也向世贸组织作了通报。对于老牌的世贸组织成员,这一点并不难做到。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依据上述理由就认为其合理,而应该辩证地对各项法规实施理由的合理性及其科学依据进行考查。该法规是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过大,超过了其必要的范围?其科学依据是否合理?我们不能忽视了分析而一味地迎合,放弃了争取公平的权利,因为对方的法规是依据其本国(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并未考虑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情况。
  2.不能因其“小”而不为
  目前,一些观点认为,受国外限制的产品仅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小部分,没有必要在这一小部分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孰不知,国外也正基于此而形成了一个战略,即先选择小企业或小产品来作试验,如果没有有效的应对之策,随之而来的下一目标就是更大范围的、出口额更大的产品。
  尽管我们希望中国企业和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渐加强,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和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自我保护、自我适应、自我恢复的能力仍相对较差,还需要一定保护和各方面的支持,而且世贸组织也赋予了我们这一权利。
  此外,“小”还可以指市场容量或市场与企业的关系较小,使得企业认为可以放弃。对这一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及贸易管理措施的传递效应,一国(地区)的贸易管理措施所起的限制作用已不仅限于地理上的范围,而将是国际化的,最终可能导致许多国家(地区)均采取相同的措施。届时,我国产品将“无处可逃”。我们已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和教训了。
  总之,在刚加入世贸组织这一阶段中,我们仍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国外的贸易管理措施,以防万一。正是由于我们在一些小问题上向外国政府显示出认真的姿态,投入了部分人力和物力,外国才不敢随意对中国产品“开刀”,有所收敛。
  3.应树立产业利益或国家利益意识
  一项贸易管理措施的直接影响可以直观地从相关产品上得以体现,因为有可能导致该产品无法出口。但仅以此来判断其影响程度还不足够。例如,欧盟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如果仅考虑到由于该指令的实施,我国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产品将无法对欧盟出u,则未免有些简单。
  为什么我国的电器产品不能出口?因为使用了某些有害物质或部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为什么使用这些有害物质或部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因为我国的生产企业缺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这一问题导致的结果将不仅是电器产品不能出口,企业生存困难,更重要的是将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产业的生存!我们是否想到了这一层?
  为了维持出口,电器生产企业可以从国外购买部件、设备和材料,但上游产业的生存状况如何呢?对于其上游产业,由于无人购买其部件,就没有财力做科研投入,也就无法生产出更好的产品,其竞争力便进一步减弱。竞争力减弱也就意味着与国外的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于是,这一产业将面临萎缩、甚至消亡的局面。而这一点可能正是国外实施某些贸易管理措施的真止目的。
  企业在判断是自主研发还是引进技术时,将进行成本比较。如果企业认为自主研发太费时、费力,转而选择依靠技术引进时,于情于理都没有错。目前,许多行业取得的成绩就是依靠技术引进而取得的,但问题是企业在改造引进技术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物力还不够多,导致出现了技术断层,而企业往往采取简单引进而并未注意消化或改造引进技术,未能奋力追赶、缩小差距,那么,将来依然会晕复这一过程,即出现新问题,再次引进国外的技术,甚至形成恶性循环。许多行业就存在这个问题,例如,计算机和汽车制造等产业就存在缺乏核心技术的问题。尽管我国企业产量很大,但只是加工者,利润率相当低。即使这样,一旦外商不满意了,还可以随时到其他地方加工生产。而这正是政府提出由“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战略的真正目的。
  所以,我们在审视国外贸易管理措施时,应加强产业意识或国家意识,多考虑上、下游产业的利益。这样,相关产业才会有重新振兴的机会,才可能由落后转为领先。
 五、对策思路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应充分认识到,重视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今的国际趋势,要想保持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趋势。对于国外的环保性法规,我们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国外环保性法规大体可分以下3类:
  1.国外法规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企业应立即调整生产工艺,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对这一情况,企业早调整就早受益,可将挑战转化为巩固和开拓市场的机遇。
  2.国外法规的要求合理,但我国企业目前生产水平还难以达到。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1)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2)我国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对后一种情况而言,企业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利用各种方式,努力为企业争取一个合适的过渡期,降低受影响程度。
  3.国外法规是不合理的,具有歧视性。主要指该法规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对世贸组织成员而占)、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例如,茶叶作为一种饮用品,其消费方式是用茶叶泡水喝,因此,检测茶叶农药残留的方法应是以茶水来检测标的。而国外却采用对干茶叶末来检测的方法,这样所检测指标的结果就会很高,使我国出口的茶叶无法达到最低限量要求,出口受阻。此外,欧盟和美国的打火机CR标准,将打火机安全与否与产品价格挂钩。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做主要工作,主动为企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涉或游说工作,坚决要求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对我国具有歧视性的国外贸易管理措施。
  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宽、范围广,因此应对工作不仅具有长期性,而且还是一项系统工程。商务部一直在提倡建立商务部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中介组织一相关企业之间的四体联动机制,并将其作为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的制度保障。在目前中介组织和企业对世贸组织规则缺乏了解、应对贸易壁垒经验少和能力弱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非常关键。
  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在应对贸易壁垒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特别是目前较难应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与技术问题联系密切,隐蔽性很强。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撑来形成决策。
  其中,技术支撑主要来自相关企业,有关的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所等。在这方面,国外比我们成熟,其技术支撑体系相当完善,咨询与评估工作也非常到位。因此,国外政府部门的应对策略目标性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相当具体。而我们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支撑,目前的应对工作则较为空泛,流于形式,也就相应地导致应诉工作不够充分。希望上述机构能主动参与到应对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工作中来,为政府出谋划策,维护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合理利益。
 六、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应对国外环保性法规时,各方均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有许多人力和物力上的投入,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往往出现停滞,因为未能发现有效的应对办法,而只能被迫接受国外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分歧,声音不一
  “众人拾柴火焰高”,但如果各方意见不一,就难以确定应对工作的基调,则无从谈及应对成果。因此有必要先对国外环保性法规的危害性形成共识。
  2.动力不足,主体沉默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活动主体,如果企业对自身利益受损漠不关心,对自身合理利益的不公平遭遇不主动反映或保持沉默,那就代表着对国外法规的同意和认可。此处需要特别说明“合理利益”的概念。我们的企业过去只追求利润,甚至没有利润有出口创汇或出口退税也可,而并未关注自身是否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目前,企业在国内的维权意识已提高了,同样也应该提高在国际层面的维权意识。我们应抽出时间与竞争同行的利润及待遇进行
比较。只有企业发现自己的合理利益被剥夺、被侵害,才可能有维权的真正行动。
  3.缺乏支撑,申辩无力
  环保性法规的基础是科学技术研究,有效的应对办法也不能离开技术支持。欧盟与美国关于限制转基因产品的争端以及欧盟有关环保性法规的制定,依靠的是科技进步,显示出了较强的科技实力。在应对工作中,如果我们不能作出有力的申诉,其他国家(地区)就不会信服,更不会作出相应的修改,而这一点我们做得还很不到位。
  4.定位不准,沟通困难
  应对工作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既然涉及多个部门,分工与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定位不准,就会出现沟通上的困难,观点不一,就不可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形成合力,于是很容易被国外个个击破。
  这一问题的改善,可能涉及体制问题,也可能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我们应从自身、从本职工作做起,不能因为是系统工程或是体制问题而不做事。只要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就应去做、去试图改变。
  尽管我们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道路并不平坦,未来中国企业和产业仍将面临更多的国外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壁垒,但无论如何,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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