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出台并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举报相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经查实的,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办法》分别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7种情形、执法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8种情形,明确要予以问责,其他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视情形实施问责。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未对当地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考核评议,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未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要予以问责。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未把暂不列入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未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未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情形要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将依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视情形、损害和影响,单独使用或并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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