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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金融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受职工监督
作者:董长青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数:478    更新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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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三部委昨天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也有所细化。《办法》指出,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

  针对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办法》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辖区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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