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和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清洁发展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根据办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为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并且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等。办法规定,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的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