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对原产于中国草甘膦制剂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1)根据澳大利亚《海关法》第269ZZT(1)条,我应该承认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的裁决,或者撤销其裁决,根据以上分析,我决定撤销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作出的裁决。 (2)尽管没有被授权指导恢复调查后应怎样,但我仍建议: (a)将62%的草甘膦和未登记的产品作为相似产品; (b)进一步考虑,自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Shandong Weifang Rainbow Chemical Co Ltd)进口的未登记产品的数量低,是否不足以作出正确比较以裁决倾销幅度;(c)认真考虑,江苏好收成韦恩农药化工有限公司(Jiangsu Good Harvest Weien Agrochemical Co Ltd)的正常价值是否应依据《海关法》第269TAC(2)(d)条评估。 2012年8月2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制剂作出无倾销裁决,并终止对此案的调查。2012年8月28日,原申诉方之一Nufarm Limited(澳大利亚农药公司)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的上述裁决向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