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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来源不明不得收购 产销“毒食品” 终身禁入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466    更新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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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畜禽屠宰环节易出现问题,本市拟立法规定,屠宰企业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而生产经营“毒食品”终身禁入行。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进行二审。

  “吃猪肉等于自杀”的网络传言让消费者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安全。修订稿中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按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建议、饲料等信息,并按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产销“毒食品” 终身禁入行

  本市对触犯刑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信用惩戒。

  根据修订稿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食品区域退市拟保留

  记者注意到,此前被政府部门建议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已“回归”到修订稿中。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本市可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同时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2年

  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领域,对此,修订稿中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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