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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规定:卖病死猪肉最高拟罚30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776    更新时间: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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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经历一审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对外公布并征求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3年3月1日之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87,电子邮箱:rd_bac@jiangxi.gov.cn

  无畜禽标识不得上市

  据介绍,200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此法规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我省畜牧业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动物防疫法》作了全面修订,对动物疫病预防、动物防疫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此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该修订草案提出,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无此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

  宠物医院未办证受重罚

  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方面,该修订草案明确,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应当由货主及时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而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运输途中,对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粪便、垫料、污物等不准随意宰杀、销售或者抛弃,须无害化处理,否则,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不得开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如开办宠物医院),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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