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日前下发的《关于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到2013年底全国将在35%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45%。
通知要求要在有一定基础的沿海县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沿海经济开发热点区、环境风险高发区、环境损害严重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关键区域,要尽快填补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布局空白。
通知提出,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60%;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中骨干业务人员要取得D类以上等级证书;在计量认证方面,已建的县级监测机构均要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通知同时要求加强海洋环境样品采集、常规化学、生物要素检测分析、现场快速监测分析等仪器设备建设。县级监测机构要具备样品采集、常规要素分析、基础信息采集等基础能力,具备对赤潮(绿潮)、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