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自2013年2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专项通报,加强对海洋灾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规定》提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将海洋环保纳入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范围。
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规定》明确要求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并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建设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河北省政府强调,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各地要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沿海城镇及工业园区的污水要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海滨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要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进行渔业养殖,要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因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当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渔业资源增殖。
与此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