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提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我国提高铅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
近日,工信部、环保部联合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在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解读时表示,《准入条件》的制定对防治“血铅”超标事件意义重大。近几年,铅蓄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血铅”超标事件也日渐增多,铅污染形势严峻。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了解,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同时也是化学电池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预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铅蓄电池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并要求“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同时,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此外,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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