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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558 更新时间:2012/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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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3年1月1日起,美国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实施医疗设备消费税,税率定于应课税医疗设备售价的2.3%。美国国家税务局已刊登新税项的最终法规以及第2012-77号通知,为整合销售价格及处理其他税务问题提供临时指引。 2012年12月31日以后出售的所有供人类使用的医疗设备 (包括牙医用具、牙医设备及仅供研究使用的设备)都必须缴付消费税。美国税务局指出,现在未被列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清单的医疗设备,日后被列入清单时,便须缴付消费税。 眼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可以豁免缴付新消费税,其他豁免产品包括将作进一步加工生产、将会出口、出售供非人类使用,以及向公众出售作个人用途(即零售豁免)的医疗设备。最终法规订明零售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i)有关设备常可由个别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但这些消费者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以及(ii)有关设备的设计并非专为医疗机构、诊所或专业医护人员使用而设(如:并非由专业医护人员植入、操作或应用的医疗设备)。 法规包含一项安全港条款,订明若干应课税医疗设备类别可以获得零售豁免,其中包括家用体外诊断器材、非处方医疗设备,以及若干类根据医疗保险B部分的支付法规可获支付购买款项的耐用医疗设备、义肢、矫形器或用品。法规订明,当应课税设备出售后,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为设备缴付消费税。法规又列明,应课税设备的价格应包括产品以任何形式出售的总代价(如金钱、服务或以旧换新)。包装成本亦包括在内,但航运、运输及售予消费者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开支则排除在外。此外,任何保养或回赠也不会计入销售价格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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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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