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始兴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县顿岗镇周所村村民张仁安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该院一审判处有其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用“瘦肉精”喂养的100头生猪,被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深埋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仁安系始兴县顿岗镇周所村石坪组人,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其自2012年9月份起,为使自己饲养的生猪长得快、瘦肉多,在饲料中加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喂给100头生猪食用。10月23日,张仁安将其中26头喂食“瘦肉精”的生猪卖给聂某。当天下午,始兴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对该26头待屠宰的生猪进行屠宰前检测,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10月26日,该局经对其饲养的100头生猪全部进行抽样送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规定。10月27日,始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含“瘦肉精”的100头生猪进行了深埋无害化处理。
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仁安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饲养的该批生猪没有流入市场,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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