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前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明年5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规定,任何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办法》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办法》针对近年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在信息发布、求助信息转送、价格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
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迅速回应公众疑惑,最大限度避免、降低和消除因信息不畅、误解造成的恐慌情绪。《办法》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滚动发布、及时更新,明确市和区县政府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统计结果变化后及时更新,不得隐瞒。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容易产生社会商品价格波动。《办法》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加强价格监管,依据《价格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为倡导守望相助的公民精神,《办法》要求,一旦他人因突发事件发出紧急求助,成年公民都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提出了激励制度:公民参与应急救援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将受政府表彰。
依据刚刚通过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说,依照法制统一原则,对造谣、传谣者,上海地方立法完全依据国家大法做出罚则,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