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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渎职者将被严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590    更新时间: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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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 1月 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有毒食品或假药流入社会,将按渎职罪从严惩处;"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应追刑责;致 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谎报瞒报加重处罚。

  《解释》第九条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另外,《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轻伤 3人以上,或者重伤 1人、轻伤 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以往,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抓大放小"的情况,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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