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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通过法规限制消费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技术贸易壁垒网    点击数:725    更新时间: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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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麦环境保护署一名官员表示,丹麦已于2012年11月30日正式通过法规,限制4类邻苯二甲酸盐的用途。由2013年12月1日起,家庭用品不得含有上述4类过量的邻苯二甲酸盐。至于已受《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规管的产品,上述限制要到2014年12月1日才会生效。
  丹麦环境部长奥肯(Ida Auken)表示,已知4种邻苯二甲酸盐化学复合物,即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及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会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
  虽然欧洲委员会于2012年6月4日向丹麦发出一份详尽的声明,表示欧盟不同意丹麦诠释《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的方法,但是丹麦仍然通过上述禁令。丹麦自行立法,却未经委员会审批,有机会被委员会告上欧洲法院,指丹麦违反欧盟法规,对欧盟内部贸易构成壁垒。
  根据丹麦的法案,拟供室内使用的产品,若含有上述1种或以上的 邻苯二甲酸盐,浓度又超过塑化物料重量的0.1%,将不能进口及出售。因此,丹麦禁止:
  进口及销售拟供室内使用,含有DEHP、DBP、DIBP及BBP的产品;
  有机会接触皮肤或黏膜的产品部件含有上述化学物。
  上述4种邻苯二甲酸盐常见于聚氯乙烯(PVC),是塑胶物料的软化剂,应用于橡胶靴、纺织品、油布、乙烯基铺地用品、电器和电子设备,以及电线绝缘物料等多种产品。虽然以往邻苯二甲酸盐常应用于玩具和婴儿护理产品,但由于这些产品已受现行欧盟限制规管,因此丹麦的法规一直没有涵盖该等产品类别。
  假如欧洲委员会对丹麦提出起诉,丹麦便须反驳其他成员国顶尖科学家提供的科学资料。丹麦须证明邻苯二甲酸盐对丹麦国民的危害大于对其他欧盟人民的危害,才能使有关的国家规例变得合法。
  目前,上述4种邻苯二甲酸盐化学复合物载于REACH法规附件XIV中,须获授权方能使用的物质清单。由2015年2月21日起,这4种物质将被禁止使用,欧盟区内的生产商除非获授豁免权,否则不能使用该等物质。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表示,他们并无理据支持丹麦的方案,进一步在欧盟层面限制DEHP、DBP、BBP及 DIBP这4类邻苯二甲酸盐的应用。委员会已草拟意见书并咨询公众意见,为期60天。根据接获的意见,委员会认为毋需改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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