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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就对华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作出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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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就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终裁。 申请人:(1)Speedy Corporation Pty Limited;(2)AM Taleb Holdings Pty Ltd t/as Taleb Tyres & Wheels;(3)GM Holden Limited, Samad Tyres Pty Ltd t/as Motorsport Wheels & Tyres;(4)澳大利亚福特摩托车有限公司(Ford Motor Company Australia Ltd);(5)友发铝业(上海)有限公司(YHI Manufacturing (Shanghai) Co. Ltd);(6)友发铝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YHI (Australia) Pty Ltd);(7)StarCorp Holdings (NSW) Pty Ltd;(8)CITIC Dicastal Wheel Manufacturing Co. Ltd;(9)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Jiangsu Shenzhou Wheel Manufacturing Co. Ltd t/as Runder Autopart Co. Ltd)。 判决结果:根据《澳大利亚海关关税法》第269ZZK(1)(b)条,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建议首席执行官重新调查以下内容: (1)“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 (2)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就友发铝业在所有已确认的补贴下获得的利益; (3)有关“Program 1”中所描述补贴的裁决。 案件背景:2011年11月7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2年7月5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2年7月5日,申请人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华铝制车轮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向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提起审查上诉。201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受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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